眼看本地足协注册时间已过,中国足协注册日期一天天临近,厦足到底是继续搞还是转让抑或是解散还没个准信,有关的真正决策者你们可以不管球迷感受,但是你们也要顾顾这些可怜的还没找到下家眼巴巴等消息的厦足球员啊,也要顾顾堂堂厦门特区的面子啊,特区难道是如此的办事效率和办事态度吗,这算是哪门子事啊,吊谁的胃口,还是在等待上帝啊!
请诸位看看足协1.15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http://www.fa.org.cn/ggzl/qttg/2008-01-15/155487.html
以下是摘抄第四章
职业俱乐部注册
第十三条
职业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中甲足球比赛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以下简称“参赛许可证”)。
第十四条
俱乐部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俱乐部及其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中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取消该乙级俱乐部的注册资格;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业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该业余俱乐部不得注册为乙级俱乐部。
第十五条
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足协章程》,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取消注册资格处罚的;
二、俱乐部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只能拥有一支职业球队,且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四、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中超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中甲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五、建立其享有所有权的U-19、U-17、U-15年龄组的梯队至少各一支,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各类比赛。自2005年91-92年龄段起,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系列建设以一个年龄为一段,并逐步完善;到2010年,建立健全U14、U15、U16、U17、U18、U19的六个年龄段梯队。俱乐部应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中超俱乐部应配备一名外籍青少年技术总监,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每年龄段球队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一名为守门员教练。各俱乐部每年应将俱乐部资金投入的10%用于青少年足球的发展。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组建两个年龄组梯队;
六、有专门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医生;至少设有办公室、财务部、会员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和技术管理部五个部门;
七、俱乐部使用的比赛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和《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俱乐部应与体育场签定3年以上的使用协议;
八、拥有运动员宿舍、餐厅、图书室、洗浴和恢复设施,对运动员文化水平和退役再就业有专门课程安排和管理办法;
九、俱乐部必须拥有具备全部产权或控股权或不少于十年使用权的训练基地。基地必须有球队生活、学习、训练设施,中超俱乐部建有4块以上,中甲俱乐部建有3块以上标准草坪训练场,其中一块场地配置可进行晚间训练的简易灯光;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建有或具有使用权的两块训练场地;
十、拥有俱乐部会员;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不得入股俱乐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十二、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中甲足球俱乐部标准》的其他条件;
十三、达不到上述条件之一者,不予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获取“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中国足协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俱乐部颁发“资格证”。“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以后每年度办理时盖章生效;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包括:
1、设立俱乐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
2、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所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3、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俱乐部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4、俱乐部当年度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同时注明运动员归属;
5、属于俱乐部不动产的有关文件和凭证(如办公场所、比赛及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楼等硬件设施);
6、俱乐部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本年度财务预算;
7、当年度“联赛保证金”票据凭证;
8、俱乐部章程;
9、俱乐部会徽、会旗、吉祥物彩图及说明,两套比赛服照片。
三、俱乐部在获得“资格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与中国足协签署“联赛责任书”,并在向社会发表公平竞争承诺书后,即可获得参加相应等级职业联赛的“参赛许可证”;
四、将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数据,通过“职业俱乐部注册系统”软件中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属地会员协会,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后,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发至中国足协,否则中国足协对其注册材料不予确认。
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十七条
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
一、职业俱乐部无论何种原因退出职业联赛,中国足协超级和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和联赛所有应分配给俱乐部的各项拨款,并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退出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严格履行当年度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并清偿债务,由此引发的违约行为及债权、债务纠纷,签约方和债权方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渠道和程序(含法律程序),向该俱乐部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债务。
三、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造成当年度某级或组别联赛队数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增补,联赛结束后下一年度的升降级队数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足协相关委员会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引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该职业俱乐部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职业俱乐部转让
一、职业俱乐部转让分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必须在签署转让协议四周前正式行文向各职业俱乐部和社会公告,如果与各职业俱乐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必须在四周内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经债权方和债务方认可后报中国足协中超和职业联赛委员会,否则,中国足协将不承认转让的交易结果,不接受接收方的注册。
二、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和接收方的所有转让和接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月31日前结束。
三、职业俱乐部整体转让,包括转让俱乐部所有资产和职业联赛参赛资格。整体转让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转让方必须出具正式整体转让申请报告文本,并附接收方有关材料(包括接收方公司资产情况,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的财务详细报告等)报所属会员协会,经所属会员协会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整体转让的详细理由),报中国足协审核批准;
2、经中国足协审核批准,并正式批复所属会员协会和转让方;
3、根据中国足协同意转让的批复,转让方可与接收方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须向接收方提供真实的、确切的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同时向接收方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债权、债务清单;
4、在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中,双方必须明确由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协议,清偿债务,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5、如果转让方在提供有关材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接收方经济上的损失,则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或合同),必须在当天将协议(或合同)正式文本传真至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备案;
7、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该俱乐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消该俱乐部公司的营业执照;
8、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尽快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俱乐部公司,领取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
9、接收方在领取正式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所有手续,即可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
10、如果在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接收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有关进入职业联赛的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不能进入当年度职业联赛;
11、如果转让方与接收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转让方仍坚持整体转让,又无新的接收方,则由所属会员协会无条件代管该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同时,转让权归属于会员协会。
四、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指的是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出资额或股份,不包括职业联赛参赛资格。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无论该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俱乐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俱乐部必须将有关转让的正式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审核备案;
3、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不得影响职业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4、如果由于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引起职业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变更,除经俱乐部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必须将正式变更俱乐部名称的报告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审核备案;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其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俱乐部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得影响当年度的职业联赛,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5、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的俱乐部在一周内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可继续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如果在办理变更注册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该俱乐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职业俱乐部注册的有关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按自动退出职业联赛处理;
6、由此出现的有关问题,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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